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439號
SLDV,104,司促,4439,2015032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4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培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伍佰零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443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培芳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37% │
│  │236958│     │3月2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徐培芳於民國100 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0 年10月14日起至民國105 年
     10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37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
     03月23日止累計249,503 元正未給付,其中236,958
     元為本金;11,561元為利息;9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