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433號
SLDV,104,司促,4433,201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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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4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仁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叁佰陸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443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仁志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69844 │     │3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吳仁志於民國92年04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
     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4月22日起至民國96年04月22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機
     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
     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3
     月23日止累計193,360 元正未給付,其中69,844元為
     本金;123,326 元為利息;19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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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