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2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麗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貝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柒拾陸萬玖仟玖佰零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項目一所示之違約金,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柒仟捌佰柒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九.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如附表項目二所示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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