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2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石育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捌佰柒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八八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零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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