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琳潔即陳玉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叁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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