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165號
SLDV,104,司促,4165,201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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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琳潔即陳玉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叁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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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