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109號
SLDV,104,司促,4109,201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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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夏慧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肆佰零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零壹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七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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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