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0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濠建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德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玖萬陸仟捌佰壹
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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