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894號
SLDV,104,司促,3894,2015031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萬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柒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