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818號
SLDV,104,司促,3818,201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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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從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叁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捌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叁仟貳佰叁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叁萬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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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