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從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叁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捌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叁仟貳佰叁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叁萬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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