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799號
SLDV,104,司促,3799,201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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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曹京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伍佰柒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伍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六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九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肆萬陸
  仟零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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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