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曹京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伍佰柒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伍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六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九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肆萬陸
仟零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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