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748號
SLDV,104,司促,3748,201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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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松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零玖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三.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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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