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0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陳祈緯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朱文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