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599號
SLDV,104,司促,3599,201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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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子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零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柒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
  須按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其應計付之逾期手
  續費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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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