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子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零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柒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
須按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其應計付之逾期手
續費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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