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577號
SLDV,104,司促,3577,2015031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思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英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捌佰壹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357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呂思瑩、呂│自民國103年1│至民國104年0│年息1.83%   │
│  │146815│英昇、陳慧│0月11日起  │1月10日止  │       │
│  │元  │玲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1月1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呂思瑩、呂│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6815│英昇、陳慧│1月1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玲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46,815 元,及
     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呂思瑩前就讀真理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呂英
     昇、陳慧玲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79,259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呂思瑩自103 年11月1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46,815 元,及詳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
     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
     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呂英
     昇、陳慧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
     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
     發支付命令,至為法便。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