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540號
SLDV,104,司促,3540,201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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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京工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映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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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工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