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509號
SLDV,104,司促,3509,201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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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柏成即陳思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肆佰伍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七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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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