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494號
SLDV,104,司促,3494,201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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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阮昱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杏材
第 三 人 鄭茂堂即鄭富榮之繼承人
第 三 人 許鄭華美即鄭富榮之繼承人
第 三 人 鄭麗華即鄭富榮之繼承人
第 三 人 鄭美秀即鄭富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第三人鄭茂堂即鄭富榮之繼承人許鄭華美即鄭
  富榮之繼承人、鄭麗華即鄭富榮之繼承人鄭美秀鄭富榮
  之繼承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債
  權人代位受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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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