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493號
SLDV,104,司促,3493,2015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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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阮昱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杏材
一、債務人應向第三人鄭富榮之繼承人鄭茂堂鄭富榮之繼承人
  許鄭華美鄭富榮之繼承人鄭麗華鄭富榮之繼承人鄭美秀
  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債權人代位
  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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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