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姚志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秋芳
一、債務人姚志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捌佰陸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姚志鵬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
時,由債務人余秋芳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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