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480號
SLDV,104,司促,3480,201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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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姚志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秋芳
一、債務人姚志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捌佰陸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姚志鵬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
  時,由債務人余秋芳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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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