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474號
SLDV,104,司促,3474,201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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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若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捌佰貳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徐若凌於民國97年9月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
  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
  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109824元整及自民
  國103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
  遲延利息,並自民國103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
  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即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10982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
  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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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