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若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捌佰貳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徐若凌於民國97年9月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
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
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109824元整及自民
國103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
遲延利息,並自民國103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
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即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10982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
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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