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260號
SLDV,104,司促,3260,201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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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律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興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貳萬肆仟玖佰零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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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