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律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興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貳萬肆仟玖佰零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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