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181號
SLDV,104,司促,3181,201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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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溫麗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温紹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柒萬玖仟叁佰叁拾
  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七.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捌拾玖元,按日息
  萬分之五.五計算之滯納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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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