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溫麗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温紹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柒萬玖仟叁佰叁拾
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七.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捌拾玖元,按日息
萬分之五.五計算之滯納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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