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重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伍仟捌佰叁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叁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六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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