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2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阮昱森相 對 人即債務人 許杏材第 三 人 鄭茂堂即鄭富榮之繼承人第 三 人 許鄭華美即鄭富榮之繼承人第 三 人 鄭麗華即鄭富榮之繼承人第 三 人 鄭美秀即鄭富榮之繼承人一、債務人應向第三人鄭茂堂即鄭富榮之繼承人、許鄭華美即鄭 富榮之繼承人、鄭麗華即鄭富榮之繼承人、鄭美秀即鄭富榮 之繼承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債 權人代位受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二、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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