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明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叁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洪明彥〈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
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
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
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
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4年3月20日止
,尚結欠新臺幣49917元消費款、新臺幣6,021元循環利息,
總計新臺幣55938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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