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林俊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緒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肆拾陸萬零陸佰貳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
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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