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062號
SLDV,104,司促,3062,201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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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林俊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緒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肆拾陸萬零陸佰貳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
  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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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