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泰霖即賴泰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叁佰玖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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