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914號
SLDV,104,司促,2914,201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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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美秀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家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凱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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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