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73號
SLDV,104,司促,2873,201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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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蔣文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石育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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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