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建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海韻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符阿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