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770號
SLDV,104,司促,2770,201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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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姚志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
  七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
  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
  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
  期數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姚志鵬於097年0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3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99,161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725元整、消費款165,180元整、尚欠之分期
  付款總餘27,699元整、已到期之利息5,257元整及違約金300
  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92,879元整自1
  04年0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
  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
  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
  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
  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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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