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725號
SLDV,104,司促,2725,2015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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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裕安即陳如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陸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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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