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穆岳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鄔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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