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77號
SLDV,104,司促,2577,2015022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子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叁佰肆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