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証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零陸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