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49號
SLDV,104,司促,2549,201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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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朝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佰貳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叁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潘朝雄於民國99年06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4年01月27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101,925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
  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
  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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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