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437號
SLDV,104,司促,2437,201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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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福爾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柒佰貳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壹仟捌佰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貳仟捌佰叁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叁仟叁佰伍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捌仟捌佰柒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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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爾仕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