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386號
SLDV,104,司促,2386,201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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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邱顯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鈞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耿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柒佰柒拾叁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38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耿明、張│自民國103年8│至民國104年1│年息1.83%   │
│  │295773│鈞淳   │月6日起   │月27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月28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耿明、張│自民國103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5773│鈞淳   │月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之一即借款人張鈞淳前就讀醒吾技術學院
  間,邀張耿明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下稱放款借據),借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295,773元整,
  債權人業陸續撥貸上開款項,借款人應自學業完成或退伍後
  滿一年之次日起,以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
  ,按月攤還本息。惟借款人自103年9月6日(應還款日)起
  ,並未依約履償,迄今仍積欠如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未清償,
  迭經催討,仍未還款,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
  (二)至於債務人張耿明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上開
  放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
  等發支付命令。因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倘無法送達
  時,酌請 鈞院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對於債務
  人為寄存送達,實感法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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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