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靜熊即峯琦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威融即泓泰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