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365號
SLDV,104,司促,2365,2015021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晟熙即周俊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捌佰叁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零壹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