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晟熙即周俊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捌佰叁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零壹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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