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梁明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鵬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麗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