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85號
SLDV,104,司促,2285,201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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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梁明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鵬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麗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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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