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82號
SLDV,104,司促,2282,2015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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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原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榮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侑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幸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柒佰伍拾肆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仟貳佰陸拾叁元捌角玖分,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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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侑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