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代 理 人 朱甚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春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貳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百分之二
.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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