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53號
SLDV,104,司促,2253,2015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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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代 理 人 朱甚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春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貳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百分之二
  .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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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