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福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長江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慧真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雋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叁萬零伍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柒萬捌仟貳佰肆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