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61號
SLDV,104,司促,1961,2015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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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一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佰叁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簡一成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八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44,317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53,2
  98元整。(三)逾期費用:新臺幣4,319元整。(四)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
  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八日起,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
  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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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