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93號
SLDV,104,司促,1893,201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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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佳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貳佰柒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顏佳成於民國94年07月22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11月
  0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50,272元整,暨自民國
  94年12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
  利息亦未繳納,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
  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
  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
  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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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