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94號
SLDV,104,司促,994,2015012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苑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貳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債務人吳苑慈
  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
  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
  金債權:新臺幣23,775元整。(二)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
  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
  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
  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654元整。(三)延滯期間利息
  :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
  幣23,775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四)帳務管理
  費用: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
  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
  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
  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權益。

1/1頁


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