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華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杜瑞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貳佰伍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