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31號
SLDV,104,司促,831,2015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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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華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杜瑞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貳佰伍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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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