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90號
SLDV,104,司促,590,201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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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麗雪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孫實安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明章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朱悅慈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洪愛花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邦男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羅敏方
共   同
代 理 人 周玉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圓映
一、債務人應分別向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均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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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