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29號
SLDV,104,司促,429,2015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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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緒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壹仟陸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以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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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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